MA煤安KA矿安标志认证
一、煤安、矿安(MA、KA)标志认证简介:
在中国煤矿安全技术体系中,对矿用设备进行认证,应是确保煤矿安全的重要一环。人们逐渐认识到,对矿用设备进行认证对煤矿带来的好处。国家经贸委和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了《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》及《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》等文件。这些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安全标志管理机构,确定了产品管理的范围及具体的安全标志管理的细则,是安全标志管理方面较全的一个方法。上述措施确保了设备在井下的安全使用。
煤矿标志认证 (简称MA、KA认证)是国家煤矿安全标志办公室针对煤矿井下用品实施的一种强制认证,凡是在矿用产品安全认证目录内的产品,必须取得认证证书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、采购和使用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但未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。
二、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(矿安标志)范围:
采用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材料研发生产,且属于《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(第一批)》(煤安监技装字〔2001〕 109号)和《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目录》(安监总规划字〔2005〕83号)(以下均简称《目录》)管理范围内的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。
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MA-煤矿矿用产品目录(第一批)
一、电气设备 | 1、高、低压电气 | 隔爆型负荷开关 |
隔爆型馈电开关 | ||
隔爆型小型开关(包括:行程、转换、插销等) | ||
隔爆型移动变电站 | ||
隔爆型干式变压器 | ||
隔爆型配电装置 | ||
隔爆型电控装置 | ||
隔爆型电磁起动器 | ||
隔爆型控制按钮 | ||
防爆电源断电器 | ||
隔爆型接线盒 | ||
防爆电缆连接器 | ||
隔爆型功率补偿装置 | ||
隔爆型充电装置 | ||
2、防爆电机 | 隔爆型交流电动机 | |
隔爆型直流电动机 | ||
防爆发电机 | ||
3、矿用泵 | 潜水电泵煤水泵 | |
泥浆泵 | ||
渣浆泵 | ||
清水泵 | ||
4、综合保护装置 | 隔爆型检漏继电器 | |
隔爆型电气综合保护装置 | ||
5、其它防爆电器 | 隔爆型电度表 | |
磁性传感器 | ||
激光指向仪 | ||
隔爆型电磁阀 | ||
防爆照相机、摄像机 | ||
隔爆电器外壳等 | ||
二、照明设备 | 照明设备 | 安全帽灯 |
报警矿灯 | ||
矿灯短路保护装置 | ||
防爆灯具(白炽灯、荧光灯、其它照明灯具) | ||
三、爆炸材料、发爆器 | 煤矿许用炸药(含:乳化炸药、铵梯炸药、水胶炸药、硝铵炸药等) | |
煤矿许用雷管 | ||
煤矿许用导爆索 | ||
发爆器 | ||
四、通信、信号装置 | 1、通信 | 防爆电话机及关联设备 |
无线电通信系统及关联设备 | ||
漏泄通信系统及关联设备 | ||
无线、有线混合通信系统及关联设备 | ||
2、信号 | 防爆信息传输装置 | |
防爆声光报警(语音提示)信号装置 | ||
隔爆型电铃 | ||
隔爆型打点器 | ||
防爆信号通讯机 | ||
工作面通讯、信号控制装置 | ||
五、钻孔机具及附件 | 煤(岩)电钻凿岩机具(电动、液动、气动) | |
锚杆钻机(电动、液动、气动) | ||
钻车 | ||
井下移动式空气压缩机 | ||
安全钻机(瓦斯抽放、探水、防突、放顶、注水、防灭火钻机) | ||
六、提升、运输设备 | 1、带式(刮板)输送机 | 带式输送机(含:托辊、制动器) |
刮板输送机 | ||
顺槽转载机(带式、刮板) | ||
偶合器(含:易爆塞、易溶塞) | ||
2、提运设备 | 人车(斜井、平巷) | |
矿车(含:连接链、插销) | ||
煤矿用绞车 | ||
矿用钢丝绳 | ||
提升容器 | ||
连接装置 | ||
防坠器 | ||
斜井防跑车装置 | ||
提升机综合后备保护装置 | ||
七、动力机车 | 防爆蓄电池电机车(含:隔爆型控制器、隔爆型电阻器箱、隔爆型电源装置、蓄电池、隔爆型直流变换器、隔爆型直流稳压电源、防爆变频调速器、监示器等) | |
架线式工矿电机车及配套电器设备 | ||
防爆柴油机动力设备(含:防爆柴油机) | ||
八、通风、防尘装备 | 矿井地面通风机(仅限于№15及以下) | |
局部通风机 | ||
风速仪表 | ||
风速传感器 | ||
除(降)尘装置 | ||
粉尘采样器 | ||
粉尘浓度测量仪表 | ||
九、阻燃及抗静电产品 | 阻燃输送带及整体带芯 | |
导风筒及风筒涂覆布 | ||
煤矿用阻燃电缆 | ||
隔爆水袋(槽) | ||
煤矿用塑料网假顶 | ||
非金属制品(溜槽、电缆接头、管材、玻璃钢制品等)难燃介质)(乳化油、高含水难燃液) | ||
十、环境、安全、工况监测监控仪器与装备 | 1、气体检测仪器仪表 | 气体检测管 |
一氧化碳检测仪器仪表 | ||
甲烷检测仪器仪表(含:载体催化元件) | ||
氧气检测仪器仪表 | ||
其它气体检测仪器仪表 | ||
2、安全、生产监测监控系统 | 监测监控系统 | |
矿用传感器(含:一氧化碳、甲烷、负压、压力、供水、温度、速度、顶板动态、风速、设备开停等传感器) | ||
井下分站 | ||
直流稳压电源 | ||
风电甲烷闭锁装置 | ||
甲烷断电仪 | ||
带式输送机监控系统 | ||
电力监测系统 | ||
运输监控系统 | ||
自然火灾监测系统 | ||
瓦斯抽放监测系统 | ||
3、自救器、呼吸器、苏生器 | 自救器、呼吸器、苏生器 | |
4、其它安全装置 | 紧急闭锁开关 | |
远程控制器防突测量仪器仪表及机具 | ||
瓦斯抽放设备及仪表 | ||
防灭火装置(含:制氮机) | ||
十一、支护设备 | 液压支架(含:柱、阀、千斤顶) | |
气垛支架 | ||
矿用单体液压支柱(含:三用阀) | ||
切顶支柱 | ||
摩擦支柱 | ||
金属顶梁锚杆(索)(含:杆体、锚固剂) | ||
矿用液压推溜器 | ||
乳化液泵 | ||
液压支架用胶管 | ||
十二、采、掘机械及配套设备 | 采煤机(含:电控装置) | |
掘进机(含:电控装置) |
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KA-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目录
一、矿用高低压电气设备 | 防爆电气设备; | |
控制装置;变压器; | ||
电机; | ||
保护装置。 | ||
二、矿井排水设备 | 主水泵 | |
三、提升、运输设备 | 1.提升设备及配套设备 | 矿用提升机、矿用绞车; |
人车;矿用钢丝绳; | ||
提升容器; | ||
防坠器、跑车防护装置 | ||
2.运输设备 | 轨道运输设备(含电机车、梭车、矿车、矿车及连接件); | |
连续运输设备(含带式输送机、刮板输送机及偶合器); | ||
无轨运输设备(含地下运矿车、地下铲运机)。 | ||
四、通风、防尘装备 | 矿井主通风机及辅助设备; | |
局部通风机; | ||
辅助通风机; | ||
除(降)尘装置 | ||
五、采掘及支护设备 | 1.钻孔机械电动、液动、气动钻机(车); | 井下移动式空气压缩机 |
2.支护设备 | 混凝土喷射机; | |
锚杆(索)及安装装置。 | ||
3.综合机械化采掘设备 | ||
六、安全检测、监测、监控、通讯仪器与装备 | 1.安全检测仪器、仪表 | |
2.矿用传感器 | ||
3.安全、生产监测监控系统 | ||
4.通讯设备 | ||
5.有(无)线通信系统及关联设备 | ||
七、电缆、输送带等矿用非金属制品矿用电缆; | 矿用输送带;导风筒及风筒涂覆布; | |
非金属管材; | ||
难燃介质(乳化油、高含水难燃液) | ||
八、应急救援设备 | 井下灭火装置; | |
救灾通讯设施、设备; | ||
自救器、呼吸器等。 |
三、煤安、矿安(MA、KA)标志认证申办流程:
(产品生产企业申办安全标志,需经申请填写申请书、初审和合格登记、评审和发证几个步骤。)
1、申请
(1)申请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:
①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;
②有与生产矿用产品相适应的注册资金、生产规模、经营场所、技术力量;
③主要管理者应了解煤矿安全相关法规;
④有保证产品质量合格的生产设备;
⑤有满足产品安全性能要求的检验与测试手段:
⑥生产工艺先进、合理、可靠;
⑦有完善、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;
⑧具备成品生产(组装)与出厂检验条件;
⑨其他有关条件。
(2)申请安全标志的产品必须符合如下条件:
①满足煤矿安全生产要求,符合现行国家安全标准、行业安全标准和《煤矿安全规程》;
②有正确、完整的技术文件;
③采用新材料、新技术、新工艺生产的新产品,应当有省部级安全生产监督(监察)机构认可的鉴定或评审意见;
④其他有关条件。
(3)申请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生产单位,应按规定填写《安全标志申请书》一式两份,并向认证机构提交以下材料:
①营业执照复印件,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;
②产品生产标准(技术条件)、产品图纸、工艺流程图等技术文件;
③产品照片;
(4) 其他有关资料。
2、初审
认证机构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初审;符合要求的,向申请单位发出受理通知书。
3、评审
认证机构对通过初审的产品进行技术审查、现场评审及产品抽样与检验工作:
(1)技术审查:组织安全标志评审人员对申请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的标准、图纸等技术文件进行审查,提出技术审查报告。
(2)现场评审:组织安全标志评审人员对申请单位的资格、技术力量、生产设备和检验手段等生产条件进行现场评审,提出现场评审报告。
(3)产品的抽样与检验:委托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的检验机构,对矿用产品进行抽样检验,提出检验报告。
认证机构在下发受理通知书后45个工作日内,组织完成技术审查、现场评审和产品检验工作。认证机构在初审、技术审查、现场评审和产品检验的基础上,对申请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作出综合评审。
(4)仪器评审:委托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的检验机构,对单位必备仪器进行评审,必备仪器出了生产需要基本仪器还有阻燃性能测试仪器:“青岛山纺”M612酒精喷灯燃烧燃烧试验装置,主要用于输送带、煤矿用阻燃输送带、煤矿井下用聚合物制品、煤矿井下用塑料管、煤矿井下用橡胶管、液压支架用软管及软管、煤矿用钢丝绳牵引输送带、煤矿用钢丝绳芯输送带、煤矿用带式输送机橡胶缓冲托辊、煤矿用塑料假顶带的阻燃性能测定。
4、发证
认证机构对终审合格的产品,发放《安全标志证书》,准许在其产品和包装上使用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规定的《安全标志标识》;向生产单位所在地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(未设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,向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)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分别备案,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予以公告
煤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有效期,依据产品标准和管理要求,一般为2年到5年。
四、煤安、矿安(MA、KA)标志认证服务流程:
意向交流→现场确认→签订协议→资料编制→确认上报→技术审核→产品预检→样品检测→现场预审→现场评审→整改取证。
五、煤安、矿安(MA、KA)标志认证证书样本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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